业主权益

一、财产权
1、业主对其购置房屋的所有权
业主对其房屋的所有权包括业主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以以对所拥有的物业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2、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业主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主要包括业主对物业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线、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使用的房屋和业主所购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走廊通道的共用权等。
3、业主房屋不受非法侵入、搜查的权利
业主房屋不受非法侵入、搜查是指业主的房屋非经业主许可或者依法定程序,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入房屋或者对业主房屋进行搜查。
4、业主在物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
业主在物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是指因业主在物业内生活,由于物业内的其他主体的活动对业主的权利造成侵害或者损害,而产生的债权。业主的债权是基于一定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二、业主的人身权利
1、业主的生命健康权。业主的生命健康权是指业主在物业内依法活动,其生命和健康不受到侵害。
2、业主的人身自由权利。
1)不受非法拘禁的权利。业主不受非法拘禁的权利是指任何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业主的人身自由。
2)业主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身体不受非法搜查是指业主的身体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搜查。
3)业主的平等权利。业主的平等权利体现在业主之间的平等、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平等和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
4)业主的名誉权。业主在物业内生活,任何人不得侮辱、诽谤、损害业主的名誉,任何人不得无故做出任何毁损业主声誉的行为。
 
三、业主在物业活动中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权。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权主要包括对其拥有房屋的管理权和对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权。
2、业主参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业主参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包括: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并在业主大会上发表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业主选举或者被选举成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等。
3、投诉权。业主在物业内有广泛的投诉权,对侵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投诉,要求进行处理。
4、诉讼权。业主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权利侵害人提出诉讼。可以采取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向有关机关进行控告、申诉等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